首页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第十五条在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通过代理机构向化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产品名称。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