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五条

在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通过代理机构向化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产品名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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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