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三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名称、化学结构式和生产工艺简介等;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名称、化学结构式和生产工艺简介等;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