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行政保护,化工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行政保护,化工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