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行政保护,化工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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