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部门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各地专员办。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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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