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部门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

天保工程区外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55%)、“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额(35%)、天然有林地面积(10%)等因素及权重分配。

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至2020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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