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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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