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