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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