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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