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