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