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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