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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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