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