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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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