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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