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