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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