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