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