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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