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