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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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