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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