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