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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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