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