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第四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行政区域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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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