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应当配套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国际履约等生态环境管理及监督执法需求,采用稳定可靠且经过验证的方法,在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易于推广使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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