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四)达标判定要求;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四)达标判定要求;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