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大气、水、海洋、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生态环境功能类型划分功能区,明确适用的控制项目指标和控制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应当确保核与辐射的公众暴露风险可控。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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