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科技部 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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