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开展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培育科研诚信的机构环境。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科技部 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