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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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