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