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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