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