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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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