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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