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