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