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