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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