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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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