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