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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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