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四条第四条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