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五节 鉴 定
第九十五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