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九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五节 鉴 定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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