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