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五节 鉴 定

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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