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五节 鉴 定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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