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