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八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五条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八十五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