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