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二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