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八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询 问
第八十条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