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询 问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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