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询 问

第七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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