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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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