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受 案

第六十四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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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